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5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需要征收部门报请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同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四)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
(五)拟定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
(六)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不少于3次的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