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2〕3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推进核心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2〕7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科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提升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撑区域创新发展。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面向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研发、测试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新增投资额给予20%的补贴,同一平台每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第五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校院所、科技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合作,搭建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对运行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的平台或机构,根据其服务的园区企业数量、服务质量、平台建设投入等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已享受相关房租补贴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六条 支持建设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方向的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以下简称服务载体),优化创新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