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
(连政发〔201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涉企收费减负政策
(一)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收费项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15项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21个部门和单位收取的42项涉企收费项目;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10个部门和单位收取的11项涉企收费项目,共计53项(详见附件2)。
(三)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降低公安部门收取的出入境人员拍证件照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件申办者拍证件照收费标准,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车主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四)取缔部分收费项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缔14项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明显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社会经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收费项目(详见附件4)。
二、严格执行下限标准,强力打造全省收费洼地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市软环境建设意见的要求,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化管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收费单位、依据、范围和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不高于下限标准收取(详见附件5);凡规定分多次收取的,不得一次性征收;对未列入收费项目的,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市价格、监察(纠风)、经信等部门要在全市选择400家规模企业建立企业付费登记簿制度,及时跟踪调查收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价格、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结合本次清理要求,年内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的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将清理规范收费政策的结果纳入全市软环境考核,保证既有政策落实到位,严防涉企收费负担转嫁、反弹,巩固治理成果。
三、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取消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废止越权向单位或个人发放证书、牌匾、表册等收取的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须于接文后10日内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取缔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要根据近几年涉企收费清理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和本系统、本部门的涉企收费项目及收费行为进行清理规范,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做到应减必减、能减尽减;坚决整顿不规范的收费项目,做到可少就少,能少必少;坚决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做到能降就降,可降全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