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2〕1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促进核心区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本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金融〔2011〕3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营造宽松政策环境,鼓励创新创业
第五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争取国家和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相关技术创新支持资金,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对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研究开发、中试阶段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企业需有等额资金匹配。
第六条 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区推广应用,落实中小微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
第七条 吸引合格天使投资人在我区集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兴孵化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在合格天使投资人的新兴孵化区域内,为创业企业提供集中办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便利服务。开展海淀区知名天使投资人、优秀创业导师和企业家评选活动,加强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