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受理审查程序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0〕119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原省煤炭工业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的相关工作职能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受理审查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18号),我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受理审查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受理审查程序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依据
(一)《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18号)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规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五项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内设机构煤炭行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瓦斯等级鉴定。
三、办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申报资料
(一)提供由具备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提供县(市、区)、州(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的申请文件;
(三)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汇总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