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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对达到标准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数量,每月分别给予养老机构自理60元、介助80元、介护10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对已建成并运行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服务每户每年给予200元运行补贴;对已建成并运行正常的老年日间服务中心、助餐点等为老服务实体,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以奖代补,提升奖补水平。

  对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市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及属于介助和介护对象的离休老干部,以及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等困难和特殊老年人均实行援助服务(包括居家养老和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给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提高为每人每月价值300元的援助服务。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武进区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武进区财政承担。金坛市和溧阳市的养老服务资助政策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6.落实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

  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政策。对经认定的福利性养老院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用电、用气、用水、电话、网络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收取,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酌情给予减免。

  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土地供应,按照《常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充分预留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用地。按照省有关规定,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投资兴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费减免;社会投资兴建的其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

  7.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构建养老服务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岗前、在职、技术等级培训制度。在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与养老服务相关的院系,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心理学和护理服务等课程。

  建立健全行业用人规范,实行养老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持证上岗和等级待遇制,形成养老服务的职业化、专业化。到“十二五”期末专业养老护理服务队伍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率要达到70%以上。

  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志愿者活动,搭建志愿者为老服务平台,并使志愿者服务常态化、制度化。在养老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培养和建设社工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养老服务。

  (四)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

  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进采取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积极帮助居家养老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

  2.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100%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助。落实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政策,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3.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

  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与赡养人随迁提供方便,减少空巢现象。开展“十佳孝星”、“十佳健康老人”和“十佳老有所为人物”等评选活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1.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化设施建设

  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通过新建和资源整合,缓解老年生活设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运动健身场所。

  2.完善涉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实施监督制度

  按照老龄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形成有效规范的约束机制。

  3.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设施进社区、进家庭。加快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无障碍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深入推进城市无障碍化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已建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的无障碍改造率达到70%。

  4.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

  “十二五”期间,我市要力争建成“老年友好型城市”,部分社区要建成“老年宜居社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适合老年人养老的人居环境。

  (六)老龄产业发展

  1.制定老年服务产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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