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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机局关于印发辽宁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信息统计和报送。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供货单位要及时(每周汇总不少于一次)、准确地将购机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各市、县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第一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全部受理、审批和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必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当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全部受理、审批和补贴机具核实工作。
  (五)补贴资金结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省财政厅统一向供货企业结算的方式。开展补贴资金结算前,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补贴产品的实际购机情况进行全面核实确认。在补贴资金结算时,申请结算的供货企业应将: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报告;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3、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4、发票复印件;5、申请结算的供货企业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报送至省农机扶持发展中心。省农机扶持发展中心审核无误后,定期汇总统计形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等结算报账材料,并定期报送给省农委,省农委复核无误后,报送省财政厅,并对结算报账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结算的供货企业。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结算数据应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数据一致。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对象确定、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市、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补贴对象确定、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市、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形成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核实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拒绝购机对象的合理购机申请。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给购机补贴对象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二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补贴产品的范围以及配置和技术参数要严格执行《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三是严格执行农业部和我省关于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四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市、县)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五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各市、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市、县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市、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市、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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