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为列入《农机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农机推广目录》所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且年度内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严格执行《辽宁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文印发)。
不允许对省(市、县)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我省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拟购置农机申请补贴的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要符合农业部和我省关于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我省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农委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鼓励企业不断完善市场经销服务网络,提高经销服务能力和水平。补贴资金不得对非公布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结算。
农机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产品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操作方式和程序
(一) 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自愿到市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经农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农机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农机、财政部门对申请确认信息要登记备案。
(二)购机补贴对象确定。根据购机申请和资格初审情况,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形成购机补贴申请情况汇总表,由各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购机补贴对象名单。
(三)购机手续和实施购机。经确定的购机补贴对象到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4份,其中,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存档1份,购机补贴对象2份,并在购机时提交给经销商1份用于补贴资金结算),农机、财政部门要分别在《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购机补贴对象凭《通知书》在30天内选择经销商实施差价购机(扣除财政补贴资金)。超过《通知书》规定购机时限的,按自动放弃购机处理,《通知书》自行作废。经销商要与购机对象签订《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一式4份, 其中,交购机者留存1份,交农机主管部门留存1份, 经销商申报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时报省农机扶持发展中心1份,经销商留存1份),经销商应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注明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补贴对象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额销售发票。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购机补贴对象购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