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部队、武警参加抢险处险。
(2)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救,尽可能控制险情,并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分析、传输、上报工作。
4.7.1 雨情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加强收集和分析。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当进入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要逐日上报堤垸水情表和水库水位表。
4.7.2 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务必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7.3 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和抗灾动态。
4.7.4 溃垸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万亩以上堤垸溃垸和中型以上水库垮坝,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万亩以下堤垸溃垸和小型水库垮坝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救、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堤垸溃决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其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 市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协调
4.8.1 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迅速采取处置措施。
4.8.2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9 应急处置
4.9.1 水库、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垮闸、堤防决口等恶性事件发生。
4.9.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要组织实施紧急安置和救助。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