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市)防指工作要求: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区、县(市)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必要时派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县(市)政府和市防办。
4.3 Ⅲ级响应
4.3.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市水文局预报,湘江长沙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逼近保证水位(38.37米),万亩以上堤垸等工程出现较大险情(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
(2)市气象局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日降水量100-150毫米)将严重影响我市大部分地区,并发出紧急警报;
(3)市气象局预报我市部分地区将出现明显强降雨过程,并会造成较严重的山洪灾害。
4.3.2 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上述条件提出启动建议,市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3.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市防办副主任领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适当增加值班力量,随时向市防办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组织会商:市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和水库、内湖等调度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主动抓好相关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市财政局申请启动一定数量的防汛预备金;长沙警备区司令部通知现役和预备役人员集结待令。市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出库发放和运输准备。相关区、县(市)调用本级人、财、物,做好水库等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
区、县(市)防指工作要求: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由区、县(市)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按照权利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县(市)政府和市防办。
4.4 Ⅱ级响应
4.4.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市水文局预报,湘江长沙站水位达保证水位(38.37米),并预报水位仍将上涨,千亩以上堤垸出现溃垸性险情,个别万亩以上堤垸发生溃垸(即将发生大洪水时);
(2)市气象局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日降水量150-200毫米)将影响我市大部分地区,发出紧急警报;或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并且相应地区主要河流控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时,汛情紧急时;
(3)某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等公共安全。
4.4.2 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上述条件提出启动建议,市应急委启动Ⅱ级响应。
4.4.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市防办主任24小时领班,市防办副主任参与值班,按照大洪水值班要求,分设值班、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
组织会商:市应急委随时召开防汛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防汛会商,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市防指专家组参加。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区、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应急调度:市应急委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市防指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及时报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省防指。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我市洪灾情况,争取支持。可视汛情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市领导奔赴各自联系区、县(市)指导抗洪救灾。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派出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或联系责任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市防指汇报情况。武警、专业抢险队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根据要求调动兵力,参加抢险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资金调度,交通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市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做到以车(船)代仓,并申请省级抢险救灾物资支援。必要时发布封航或交通管制公告。新闻单位不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通报。必要时,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
区、县(市)政府工作要求:相关区、县(市)政府增加防汛值班力量,加强值班工作,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区、县(市)相关领导及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市政府提供调度意见。按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防指。必要时,可依法宣布本地区相应范围进入紧急防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