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物料准备。分级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加强防汛管理。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范围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其中未经审批或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要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警。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确定易发生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绘制本地区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3.3.3 防汛信息系统
市防指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防汛信息系统,并作为汛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1.2 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4 应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抢救和处置。
4.2 Ⅳ级响应
4.2.1 响应条件
(1)市水文局预报,湘江长沙站水位逼近警戒水位(36.00米)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等工程出现一般险情(即将发生一般洪水时);
(2)市气象局预报,我市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日降水量50-100毫米)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山洪灾害。
4.2.2 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上述响应条件启动Ⅳ级响应。
4.2.3 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和了解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市防办报告有关情况。
组织会商: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市防指秘书长主持防汛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各成员单位。
应急调度:各受灾区、县(市)政府及防办根据水情、灾情自行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必要时,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联系区、县(市)指导防汛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