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批复意见
是指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或在存续企业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正式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或在存续企业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文件。
四、公司章程
是指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申请企业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加盖企业公章。
五、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是指提供由申请企业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本企业从事煤炭经营作出的全面分析评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煤炭经营实施安排、煤炭经营效益预测、结论等内容。应加盖企业公章。
六、注册资本证明
是指由企业提供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内容完整的验资证明。同时须附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具有法定资格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负责验资、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是指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的文件或董事会关于选举产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八、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是指提供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办公地址的产权证明。拥有办公场所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所提供的产权证明必须与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办公地址一致。
九、储煤场地产权证明
是指提供企业用于经营煤炭时作为煤炭存储的场地的产权证明,同时应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置。企业拥有储煤场地产权的,提供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储煤场地产权归属、使用权归属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