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工信办〔2010〕58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我委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我委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政策法规处具体办理本委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本委机关违反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受理行政复议引发的有关行政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 对我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同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各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州、市工信委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