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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冀卫规财函〔2011〕35号)


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冀财会〔2011〕44号)要求,为加强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现将2011年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包括所有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检查年限主要是2010年《会计法》执行情况,必要时追溯以前年度进行延伸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人员管理情况。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开展内部会计监督。

  (四)会计建账情况。是否依法建账,是否存在帐外帐或“小金库”等行为。

  (五)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六)会计电算化开展情况。使用的会计软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是否满足会计管理的需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9月25日-10月10日为自查阶段;第二阶段10月10日-10月30日为省财政厅重点检查阶段。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法》执行检查工作,精心安排,认真部署,要制定自查计划,明确检查方式,规范检查程序,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法检查,确保实效。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认真开展检查,对在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做好整改。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在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对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条款,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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