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妇幼保健院为河北省产前诊断分中心的通知
(冀卫妇〔2011〕28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邯郸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申请,省卫生厅依据《母婴保健法》、《河北省产前诊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和《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该院进行了评审、验收。专家组认为,该院在科室设置、房屋设施、仪器设备、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已达到有关要求。经研究,批准邯郸市妇幼保健院为河北省产前诊断分中心,承担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