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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卫药政〔2011〕6号)


各市卫生局:

  为全面了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检查内容

  (一)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药品,下同);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配备使用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执行省中标挂网采购目录;是否采取一定方式向群众积极宣传基本药物制度;是否开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学习和培训;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使用是否做到了合理。

  (二) 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实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采购流程是否顺畅,采购计划是否合理,配备的专职人员是否能熟练掌握网上药品采购操作,是否按规定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有无不执行网上采购的现象;是否存在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现象。

  (三) 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情况。主要检查执行全省统一配送政策落实情况。基本药物是否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是否能按规定及时清点、网上确认入库;有无断货缺货现象;药品的仓储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四)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情况。主要检查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是否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有无加价销售现象。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基本药物价格。

  (五) 基本药物资金使用及货款结算情况。主要检查基本药物是否由设区市、县(市)统一办理回款,货款结算和支付是否规范及时、有无延期付款、有无挪用和违规使用药款现象。

  三、时间安排

  此次基本药物制度监督检查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各市卫生局检查和省卫生厅组织抽查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9月25日-10月-31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照检查内容动员部署,逐项自查落实情况,做到查漏补缺、边查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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