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的应急处理工作指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协调小组应当在同级政府和应急组织管理机构、上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 所受理投诉符合本案第二条规定时,协调小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协调小组,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 协调小组应在24小时内写出群体投诉情况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企业、机主姓名和参与人姓名;
2、投诉的简要经过,有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3、对投诉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应急处理的方案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
6、投诉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应急处理程序
第九条 农机投诉监管机构接到本案第二条所指的群体投诉时,应及时报告同级协调小组,农机部门应当启动本预案。
第十条 对于一次投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农机产品20台以下(含)或参与人数50人以下(含)的群体投诉,市、县两级协调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由设区的市农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理;对于一次投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农机产品20台以上或参与人数50人以上的群体投诉,省、市、县三级协调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由省农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群体投诉有事故发生的,应及时报农机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由农机部门协同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