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农机科字〔2012〕16号)
各市农机局(办):
为充分发挥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处置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突发事件,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依法调解工作,保障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山东省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置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突发事件,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依法调解,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对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实施“地域管辖,就近受理”,向山东省农机系统所属的一个农机投诉监管机构,一次投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农机产品10台以上或参与人数30人以上,启动本预案。
第三条 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应急组织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建立“统一、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贯彻“科学、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态扩大,杜绝由群体投诉变成集体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农机部门共同构成农机系统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处理网络。各级农机部门均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农机质量管理和投诉监管机构负责人为副组长,农机质量管理和投诉监管机构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处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本辖区内农机投诉监管机构受理的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机投诉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