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调委主要负责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并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向患者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同时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各级医调委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组成人员予以公示,并接受司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医调委应根据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选择独立的办公地点,并按标准和要求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满足正常办公需要。
(四)建立医疗责任认定机制
积极探索“第三方”医疗责任认定机制,完善理赔制度。“第三方”医疗责任认定工作在司法、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部门的指导下,由医调委和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医调委的相关专家应邀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可以邀请患方和群众代表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对索赔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医疗纠纷,医调委应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织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明确责任;对索赔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认定责任。在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责任有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协商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疗责任。
(五)建立调赔对接的理赔机制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单位成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与医疗纠纷处理并负责理赔。理赔中心由查勘组、法律事务组、理算文秘组和1个专家库组成。理赔中心与医调委共用专家库。保险监管组织负责对理赔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对索赔额1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对索赔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医疗纠纷,经医调委调解后,患方凭人民调解书和理赔委托书到医疗责任险共保体理赔中心领取理赔费用;对索赔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上,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后,患方凭人民调解书和理赔委托书到医疗责任险共保体理赔中心领取理赔费用。
理赔中心应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卫生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赔付。
医疗机构应明确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了结超过1万元以上的赔付。对不执行《
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医疗机构和个人须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