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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创建平安医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提高医疗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要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如实向患者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相关部门在组织评选市级以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时,对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二)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共同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和附加医疗意外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保险费标准按医疗机构上年度床位数、手术次数和医务人员总数分别测算,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谈判,就投保范围、投保金额、投保险种等达成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组成宜昌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参与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共保体保险方案的基本原则是“以险养险、保本微利”,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保险费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三)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由市司法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建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市医调委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负责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其委员由市司法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选聘,人民调解员由医调委聘任。各县市和夷陵区分别组建医调委,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委由3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名,应配备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应配备妇女成员。医调委可聘请辖区其他机构人员任专、兼职调解员。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司法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市医调委筹备阶段暂定7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法律、公安、卫生专业委员各1名,调解员(医科大学毕业生)1名,行政辅助人员1名。正式运行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人员。医调委下设医学、法律咨询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医学、法律、司法鉴定及保险理赔等各项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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