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创建平安医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创建平安医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宜昌市创建平安医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关于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遵照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医疗责任认定机制、调赔对接的理赔机制、整治处理医闹行为机制等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因管理不善,屡次出现重大医疗事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下同)的医疗机构,要追究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对申报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科室,在评审周期中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已取得临床重点专科资格的撤消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接待室,接待室要安置摄像头和配备录音设施。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质量方面的考核,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效果明显的予以表彰奖励。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