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荆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荆政发〔2012〕5号)
为加强对荆州市城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树立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荆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农历正月十六至腊月二十三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当年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准放时段,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长江以北,沙市农场向阳分场李家台、沙岑公路上锣场高速公路连接线以西,宜黄高速公路以南,太湖农场五里桥以东的范围为限鞭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时段凡在限鞭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烟花爆竹,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内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