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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的意见


  2.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山东泉兴集团、枣庄市金庄生建煤矿、枣庄商业银行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3.原属市级的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含排污费、水资源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4.查补收入。市及市以上国税、地税、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开展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财政监督检查查补的各项税费附加收入市及市以下分享部分。

  (二)实行共享的税费附加收入和分享比例

  除上述市级保留的税费附加收入外,其余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附加收入全部按属地下划到区(市),连同原属区(市)的税费附加收入,一并纳入市与区(市)收入共享范围,按收入增量实行比例分享,市级分享30%、区(市)分享70%。对实行共享的税费附加收入,扣除中央和省级分享部分,按以下比例就地缴入区(市)级国库:

  增值税:中央级75%,区(市)级25%。

  营业税:省级20%,区(市)级80%。

  企业所得税:中央级60%,省级8%,区(市)级32%。

  个人所得税:中央级60%,省级15%,区(市)级25%。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区(市)级100%。

  教育费附加:区(市)级100%。

  地方教育附加:区(市)级100%。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区(市)级100%。

  枣矿集团在枣庄境内所属企业上缴的税费附加收入全部属地征收入库,对由枣矿集团集中核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执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税收征管和预算分配办法。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制定。

  (三)下划收入执行时间

  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国税、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下划调整的体制规定组织征收入库,并对2012年收入预算作相应调整。

  (四)收入基数的确定

  以2011年市级和各区(市)相关税费附加决算收入为基数,保证各级既得利益。对市及市以上各级税务、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检查发现截留2011年市级税费附加收入的,相应扣减区(市)收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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