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的意见
(枣政发[2012]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发展实体经济的积极性,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壮大县域经济规模,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一、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的企业和财政管理体制,自1994年运行以来,对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特别是城市转型战略的实施,现行企业和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企业重组、改制、联合等日益增多,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难以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造成税收混级混库,影响基层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区域之间相互争夺税源,导致税收征管资源浪费;有的区(市)和乡镇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影响对县域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评价。因此,必须对现行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通过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建立共享收入增长激励机制,调动区(市)加快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保证各级既得利益。原各级政府财政既得利益保持不变,收入增量部分实行市与区(市)共享;加大对财政困难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平衡区域财力差距,实现发展成果共享。
(三)有利于简化程序、便于操作。维持现有企业核算形式,采取收入属地征管、增量分享、体制上解、转移支付等规范办法,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税收征管和财政体制结算。
三、主要内容
(一)市级保留的税费附加收入
1.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核算和统一纳税的企业。包括:全市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移动通信、联通、电信、铁通、邮政等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以及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枣庄烟草公司、中石油枣庄分公司、中石化枣庄分公司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枣庄供电公司上缴市级的各项税收和附加。以上保留的税收和附加收入,扣除中央和省级分成部分后归市级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