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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五、支持企业融资

  市、县(市)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担保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担保中心担保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企业融资担保。对融资担保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实行省、市和县(市)区担保机构联合担保的方式给予支持。

  六、生产要素的保障

  在土地、水、电、油等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其它生产经营要素配置方面,优先保证重点企业的发展需求。全市每年可用于工业发展的土地指标,首先保证重点企业的需求。

  七、支持企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社会劳动保障

  1、对在丹东工作并被聘用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技师的技能人才及具有博士学位的各类人才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丹委发〔2010〕15号)文件规定全部奖励给个人。

  2、市和县(市)区政府、重点产业园区将优先支持并协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用工问题。

  八、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在市各类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实施的重点节能降耗项目。

  九、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各类计划

  凡市政府各部门向上争取的各类计划项目(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计划项目)优先支持重点企业。

  十、减轻微型企业负担,免收各种费用

  创办微型企业两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费、年检费、工本费。

  十一、进一步优化企业的发展环境

  严格执行检查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百户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按规定需要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检查市属企业,由市减负办审批;县(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检查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减负办审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越级检查或对多级若干企业实施检查时,由同级减负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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