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促进全市工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扩大工业经济总量,实现工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百户重点骨干企业发展提升工程”、“百户高成长性企业亿元规模培育工程”和“百户小微企业成长促进工程”(以下简称“三百工程”,并分别简称 “百户重点”、“百户亿元”和“百户小微”)。为确保“三百工程”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对列入“百户重点”的企业,凡实现当年约定发展目标的,按企业当年实际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
对列入“百户亿元”的企业,凡实现当年约定发展速度目标,并当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人民币10万元。
对列入“百户小微”的企业,凡实现当年约定发展速度目标,并当年跨入规模以上企业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人民币5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市本级“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科技三项经费”以及其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上述企业的技术改造、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等。
对先进的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人民银行当年的基准利率,原则上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超过1年的贴息支持。
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获得省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也要给予不低于50%的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三、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各级财政共同给予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海外并购
对并购拥有核心技术或重大发明专利的国外科技型企业,由市、县(市)区政府共同负责按实际并购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