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限价商品住宅开发建设规模由市保障办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原则,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确定土地出让价格。限价商品住房的基准价格,原则上比同期同地段商品房评估价格低20%。
限价商品住房的利润率和管理费分别控制在10%和4%以下。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确定,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按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开发建设,市场化运作。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户型设计70%为中户型,辅助以少量的其他户型。中户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左右,其他户型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由市保障办提出,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市内五区城镇常住户籍;
(二)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水平;
(三)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1.5倍
市政府可根据我市居民家庭收入、住房需求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等情况,适时调整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籍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家庭人口分摊原住房面积,按共同居住的户籍人数计算。
第十三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四条 申购家庭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