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襄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益宣传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襄办发[2011]5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益宣传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3日
襄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益宣传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宣传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公益宣传广告设置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和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根据全国、全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关于做好公益宣传广告发布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城区公益宣传广告发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题,大力推进公益宣传广告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更好地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加快建设“产业襄阳、都市襄阳、文化襄阳、绿色襄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加强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公益宣传广告发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理顺完善联合审批管理体制,使户外公益宣传广告在发布管理上更加科学规范;在发布内容上更加突出主题,紧贴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文明城市创建;在数量质量上更加符合文明城市创建标准要求,确保主要公共场所公益宣传广告占广告总量的20%以上,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益广告发布比例不少于商业广告的3%。
三、管理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襄阳市辖区内各种媒介公益广告,具体包括:
1、高速入口及城区主入口、主干道大型户外公益广告;
2、市区主要路段、公共建筑物、广场及大型电子屏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