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2年5月2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丹东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资源,充分发挥地热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计划开采、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污染、浪费地热水资源。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热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丹东地区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丹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划定地热水资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