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使用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的;
2、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3、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微型企业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微企办、财政、人社、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微型企业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微企办及创业服务部门及时对社会公布微型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对微型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为一次性补贴,企业、个人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及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扶持微型企业的实施政策,提交市微企办备案。
本办法由市微企办会同市经信委、市创业服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襄阳市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申请表
3、贷款担保奖励资金申报表(略)
4、贷款担保补贴资金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