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认定材料。1、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等内容);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1、企业到县(市)区微企办申请认定,提交认定材料;2、所在地微企办审批,报市微企办备案,发微型企业认定书。
第三章 注册资本金补贴申报、审核与发放
第七条 补贴额度。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按注册资本金的30%计算,最高补贴额3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70%,城区财政承担30%。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第八条 申报注册资本金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金补贴由微型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申请;
2、法人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创办企业人员,且无在办企业;
3、2012年元月1日后在城区注册成立(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
4、已认定的微型企业;
5、雇员(含业主)3人以上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内(包括10万元)的企业;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
3、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复印件;
4、微型企业认定书复印件;
5、创业计划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财务规划;
6、微型企业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生产经营场地有效证明(在申请表相应内容上加盖公章)。
7、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注册资本金补贴程序
1、审查。申请人将申报资料提交到各城区微企办。城区微企办每月组织经信、工商、财政、人社、农业、监察等部门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将审查报告上报市微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