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表行业开展相关领域产品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活动;
(五)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培训,推广先进质量控制方法,为企业提供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质量检测、评价、分析、验证等服务;
(六)承担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核定的实验室(简称“申请机构”)由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省属企业集团和中央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 实验室核定程序
(一)申请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
2、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证明或者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明;
3、申请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4、申请机构核心业务及在质量检测、检验、控制、调查分析等方面的主要业绩事例;
5、其他有关能力证明。
(二)资料审查: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负责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能力评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对申请机构的能力进行评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定意见。
(四)审查批复: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评定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具有能力优势的申请机构,正式核定为“云南省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名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公布。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按照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并自觉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十条 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上年度业务发展报告。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在专项资金安排方面,对核定实验室的能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每三年对实验室进行一次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验室发布公告予以撤销。被公告撤销的实验室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 实验室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次给予书面警告、通报直至发布公告撤销的处理:
(一)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个人和组织资助的;
(二)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产品开发、生产,或参与其检验的产品经营活动的;
(三)因弄虚作假、检验或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窃取企业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经批准,参与社会组织的商业活动,或擅自对外披露委托任务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不按规定上报年度业务发展报告,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委托任务的;
(八)未尽到对实验室自身人员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