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技创〔2011〕106号)
各州市工信委(经委),各有关企业、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质量兴省战略,提高我省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评价能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93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1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
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贯彻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加强我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质量基础工作,提升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在相关行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并在推动开发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改善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工业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评价、调查分析的服务机构。
实验室可以设立在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中介组织。
第三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进行核定和管理。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本地区、本行业实验室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工作内容及义务
第四条 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审查,或者实验室所依托的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备国内或者省内领先的专业设施条件和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专业人员队伍和产品质量验证、检测、分析、评价服务能力;
(四)对促进行业或区域产品质量提升发挥重要作用,并在核心业务领域有较好的业绩表现;
(五)建立了按规定要求开展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调查分析服务等管理制度规范。
第五条 实验室的工作内容:
(一)跟踪国内外先进质量控制技术发展趋势和政策动向,及时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领域技术发展报告和政策性建议;
(二)定期评估省内相关专业领域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省内外产品技术质量水平和差距,为指导全省工信系统质量管理和解决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
(三)受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参与行业质量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承担行业管理的技术检测、认定、评价等工作(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检测业务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