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6月底前)。成立市和区县两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完成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动员、收集资料、制定方案、完善技术规范、测量制图准备等工作。
(二)试点阶段(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底前)。根据各区县申请,拟确定武清区、静海县、蓟县、西青区、北辰区、汉沽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单位,各试点区县应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本区域1至3个村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实施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底前)。在完成试点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登记办法;完善实施方案,以点带面、全面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测绘、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底前)。分级上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市、区县两级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发证档案的数字化,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市长熊建平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舒长云、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我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吴延龙兼任。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明确责任。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并指导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日常测绘、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应承担的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对区县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给予业务指导。
市规划局负责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办规划建设手续等提出相关意见,并指导区县规划部门对房屋建设的合法性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