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测量及权属调查工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1:500的测绘精度进行解析法测绘。对房屋建设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
(三)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调查测绘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依据权利人申请,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每一宗合法使用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实现应发尽发,并逐步实现房地统一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对于不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规定的,将调查成果录入系统并造册备案,为今后确权登记提供参考。
(四)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成果信息化建设。在调查、测绘和登记发证的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实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和查询,保持登记的现势和动态;按照国土资源部《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数据库,实现网上登记发证及登记成果的信息化;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
(五)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成果汇总、统计、分析机制。以房地调查、登记成果为基础,实现全市房地登记信息的快速统计、分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运作,实事求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还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妥善处理登记发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房地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政策,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房地统一,提高效率。为了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全市统一组织进行房地权属调查、测绘和确权登记发证,避免重复调查,重复测绘;本着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办理登记发证。
(三)简化程序、减轻农民负担。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等成果,探索创新,简化补办规划、用地手续的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前提下,降低成本,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登记发证效率;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规定,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
(四)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矛盾纠纷多、影响面广,要先行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出台具体办法,然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