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66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工作要求,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截至2011年底,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率已达到96.9%,基本实现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任务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10个区县共计345万宗地,1192平方公里,主要任务是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测绘、权属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同时完成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测绘、调查和登记发证。具体为:
(一)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
查清每一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界线、面积,完成界址认定并按照1︰500的测绘精度进行解析法测绘,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的有关规定对每一宗土地进行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