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直接发包的,项目业主应当持合同副本和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到市交易中心登记。
第二十四条 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对招投标违法行为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应用制度,招标人应当利用招标投标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主城9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渝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和巴南区9个行政区。
远郊区县是指主城9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
备案编号: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
项 目 名 称 :
招标项目名称:
类 别 :
项目监督部门:
招 标 人: (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公章)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
填报说明
1、封面“项目名称”栏填写项目批准文件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栏填写招标备案时的子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如“××项目××设备采购”)。
2、封面“类别”栏按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BT融资并建设总承包人选择、BT投(融)资人选择、BOT特许经营人选择、建设管理代理业主选择和其他共计十类分别填写。
3、封面“项目监督部门”栏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市级部门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分别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