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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七)评标委员会汇总评标结果形成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不得因评标时间不合理影响评标质量。

  第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所有进入评标室人员均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评标委员会需要评标服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经监督人员同意可进入评标室从事服务工作,工作完成后立即退出。

  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进入评标室处理。

  第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报市招标办签章后的公开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公示,同时抄送市交易中心公示。邀请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告知投标人。

  项目招标失败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招标结果报市交易中心。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市交易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来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如实记录交易过程,并向招标人出具交易记录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原件报市招标办。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违法的,首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认真核查、及时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投诉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招标人对异议事项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复核的,应当报市招标办同意后按规定复核,评标委员会已作结论事项不进行复核。

  查实评标委员会有违法违规行为需重新评标的,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复核和重新评标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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