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接标处按招标文件约定接收投标资料。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安排足够时间接收投标资料,保证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场的投标资料全部被接收。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投标人、监督人员参加。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公证,市招标办认为有必要公证的,应当建议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相关部门及人员;
(二)主持人宣布投标人数量、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和开标程序;
(三)监督人员宣读开标会议纪律;
(四)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检查投标资料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五)按约定顺序开标唱标;
(六)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招标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七)投标资料送入评标区。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经监督人员同意在评标前10分钟点名核实身份,核实无误的评标成员进入评标室。非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派出的评标代表经监督人员查验身份后进入评标室。
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且熟悉评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人员宣读评标纪律;
(二)评标代表和评标专家推荐评标组长,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特别是熟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后进行评标;
(五)评标过程需询标的,经评标组长提出,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招标工作人员协调市交易中心安排进行;
(六)评标过程需投标人阐述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并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与市交易中心衔接落实相关场地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