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取消投标报名,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图纸、补遗及澄清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自行下载。不上网的涉密资料和图纸,以及邀请招标项目、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和补遗、澄清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取。
提出投标质疑的,公开招标项目由投标人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提出,邀请招标项目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出投标质疑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进行。
需发布招标控制价或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发布招标补遗,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补遗内容和理由提交市招标办审查后按本条规定程序发出。招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市政府对项目实施有明确时间要求且情况紧迫的,按市政府要求依法倒排招标日程。
第十条 资格预审评审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评标程序进行。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3日内,书面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资格预审结果应当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时间前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表》提交市招标办。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持经同意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表》到市交易中心安排抽取时间。
《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表》确定的评标专业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无足够数量专家用于抽取的,应当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相近专业继续抽取。
第十二条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专家抽取要求的,在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或部委设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特殊情况经监督部门同意,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特殊情况需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招标办书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应当明确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及人数,以及需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专业、理由、来源和保密承诺等内容。市招标办依法出具意见,并送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