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以外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招标人将招标文件送行业监督主办部门备案同时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招标文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条 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属远郊区县实施的,其施工和货物招标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10日内将项目标段(合同包)划分方案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委托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监督;
(二)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进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协助监督。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协助监督主要包括初审项目标段(合同包)划分方案和招标文件、参与开标评标现场监督和指导合同签订等。
第六条 招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提前将招标文件送市招标办。到市招标办备案应当持下列一式四份材料:
(一)《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见附件);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含核准的招标方案)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及电子版(限光盘)。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市招标办备案。
同一项目涉及其他监督部门协办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同时送相应监督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商提出备案意见。
市招标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除外。
第七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备案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当持备案手续和招标文件等登记资料到市交易中心登记,获取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明确交易日程。
第八条 登记完成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经市招标办备案的招标公告送“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