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渝发改标〔2011〕1727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招标投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的规定,现制订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1〕88号),现予以印发,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过程监督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重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或者由我市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的下列项目负责全过程监督: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BT融资并建设总承包人、BOT特许经营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的选择;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
(三)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货物的招标: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民用航空项目;
3、《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外经贸、经济信息、移民、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园林、市政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以外的市级监督项目;
4、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市发展改革委监督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