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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意见

  《工作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是加强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工作规定》适应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便民维权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工作理念。
  《工作规定》共有二十七条内容。在总结提炼近年来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条例》,细化和拓展了相关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的义务、婚育证明的提交查验、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免费指导服务等内容。新增了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区域协作、群众自律、生育手续办理制度、产检分娩服务、申办生育保险和常住户口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等多项制度,明确了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是:
  一是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构建了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工作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流动人口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同时结合信息共享、生育联系卡查验等具体工作,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细化规定。
  二是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对婚育证明交验、生育联系卡办理、再生育手续办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拓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内容。明确了流动人口在本市依法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接受孕前优生和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咨询指导等服务
  四是按照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确立了利益导向工作机制。规定拟在本市生育的流动人口凭生育联系卡享受相关服务;持有效居住证件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可以接受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服务;明确流动人口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和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五是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责任和群众自律的要求。适应新形势,调整了用人单位、房屋出租(借)人等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依托计划生育基层协会组织,引导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六是强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工作。要求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做好跨省流动人口信息交换与通报,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对流动人口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婚育变动等基本情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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