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意见
(沪人口委[2012]2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会秘书处、各委属单位:
2011年12月22日,市政府颁布了《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工作规定》),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落实好
《工作规定》、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
《工作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998年,市政府颁布实施《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为此,市政府依据2009年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结合上海实际,制订了
《工作规定》。
《工作规定》以服务维权为主线,以规范管理行为为核心,以落实部门职责、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加强和规范基层基础工作,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巩固和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成果,全面提高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奠定了法制基础。
二、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
《工作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