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拓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内容。
为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流动人口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工作规定》明确了流动人口在本市享有的计划生育权益和服务。规定:流动人口在本市免费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孕前优生和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咨询指导等服务;免费获取避孕药具,依法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在本市有稳定居住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可以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
(五)按照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确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机制。
《工作规定》适应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理念由以管理为主向服务管理并重转变和寓管理于服务的新要求,尝试在综合服务管理的大格局下,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机制。规定拟在本市生育的成年育龄妇女,按规定领取了生育联系卡后,可以享受孕产期的生育关怀、生殖健康和产后避孕节育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流动人口孕产妇须持有效居住证件,享受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服务;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相应的计划生育证明。
(六)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责任和群众自律的要求。
聘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工作规定》适应新形势,调整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现居住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开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采集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依法落实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等工作。
房屋中介机构、物业和公共租赁机构等作为近年来新兴的服务行业,以及房屋出租(借)人,对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的信息往往较为了解,为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用,
《工作规定》要求这些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