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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1、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服从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将工作方式和工作目标从单纯的行政管理、防止"超生",调整为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
  2、以上位法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在《管理办法》修订中,将国务院《条例》做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上海实际,增强《管理办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与时俱进,适度创新。《管理办法》修订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新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体现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要求。
  四、《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共有二十七条内容。在总结提炼近年来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管理办法》的内容做了全面修改,依据国务院《条例》,细化和拓展了相关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的义务、婚育证明的提交查验、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免费指导服务等内容。新增了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区域协作、群众自律、生育手续办理制度、产检分娩服务、申办生育保险和常住户口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等多项制度,明确了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构建了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工作规定》将强化政府职责,改进和完善部门配合的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工作规定》明确,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此外,《工作规定》结合信息共享、生育联系卡查验等具体工作,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细化规定,要求:相关部门相互提供与流动人口有关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医疗卫生机构配合督促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联系卡和做好孕产妇登记与生育信息通报工作;相关部门在落实流动人口生育保险待遇和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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