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沪人口委〔2012〕4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秘书处、委属各单位:
《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工作规定》)已由市政府颁布,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工作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市人口计生委编写了《<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工作规定》)于2011年12月19日由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以市政府第74号令公布,将于2012年3 月 1日起施行。
一、《工作规定》制定的背景
1998年9月17日市政府颁布实施了《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对规范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部门综合治理,控制和减少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十多年来,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数量上大幅度增加,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由2000年的346.5万增加到2010年的897.7万,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也上升到39%;另一方面,流动人口举家迁移和在流入地长期居留趋势更加明显,对计划生育服务、人性化管理和合法权益维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