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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企业应依法加强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确因重大会计差错等原因,需要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的,应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以经审计确认的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告为依据制订利润分配方案。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应包括企业当年利润分配政策、分配基数确定依据以及分配方式和比例等内容。
  报告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详细说明不分配的理由,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企业一般应采取派发现金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 企业的利润分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订年度利润分配初步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的10个工作日前,书面征求省国资委意见。
  (二)省国资委在收到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初步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出利润分配意见。
  (三)企业根据省国资委和其他相关股东的意见,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企业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应在次年的5月底前决定。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利润分配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明确利润分配相关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做好各级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批准与实施工作,及时收缴所属子企业应上交的收益,切实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第十二条 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程序的,省国资委将要求企业予以更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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