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12]33号)
各有关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行为,探索建立常态化分红机制,进一步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我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2012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规范利润分配行为,维护国有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利润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利润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分配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规范实施利润分配工作,切实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二)分配与积累并重原则。兼顾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式和比例,既保证投资者合理回报,又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需要。
(三)同股同权同利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维护各方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应按《
公司法》规定的顺序和内容进行利润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