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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与居(村)委会人员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填写调查情况。

  3.组织评议

  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可组织镇社保所工作人员、廉租申请人居住地人大、政协代表、居委会成员、片警、楼长、邻居等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进行评议,并填写《评议记录》。

  4.公示

  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0天。对实际不在本区居住的家庭,可通过快递方式向其居住地镇(街道)住保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和《申请家庭初审公示》,由其协助调查和公示。

  (三)复审:区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并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区政府网站或《北京青年报》上进行公示,期限为5天。

  两级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

  (四)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实物住房主要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可将原住房退出;不能退出原住房的,按差额面积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对申请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区建委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轮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

第五章 实物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对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第十六条 配租实物住房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保障标准,考虑到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全额保障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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